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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起诉婚外生子丈夫重婚罪被驳回,律师:违反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,但不构成重婚罪

时间:2025-08-12 17:38:00

丈夫婚后出轨,还生下一女,阿芳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丈夫犯重婚罪,却被法院驳回。8月11日,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一案例。

裁定书显示,一审法院认为,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,只有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。

阿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,虽能证明她与丈夫阿华已于2008年登记结婚,阿华婚后出轨,并育有一女阿华亦多次出入情人住处,并带孩子玩耍。但经询问阿华否认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,仅是为了陪伴孩子。阿芳提供的上述证据,不足以证实阿华与情人同居一起生活,并达到左邻右舍、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。阿芳不服,提起上诉。阿芳认为,孩子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签发登记表,该表的父亲信息栏中,明确了阿华是孩子父亲。

阿华与情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,二人多次以夫妻相互称谓,阿芳因此提起的离婚诉讼,在调解文书中阿华也认可其婚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子事实。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
国家“双千计划”法学专家、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,从法律层面分析,婚内出轨并生子与重婚罪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关联,其是否构成重婚罪需结合具体法律要件综合判断。

单纯的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行为,虽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,但若不涉及建立新的婚姻关系,则不构成重婚罪。例如仅存在婚外性关系或临时性同居,即使导致非婚生子女出生,仍属于道德谴责范畴。

若出轨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,且周围群众普遍认为其存在夫妻关系,即使未办理婚姻登记,也可能构成“事实重婚”。例如长期共同居住、以夫妻身份参加社会活动、生育后共同抚养子女等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及司法实践,构成重婚罪需满足以下要件: 1. 主体要件。重婚者:已有合法婚姻关系,在未解除前婚期间又与他人缔结新婚姻关系;相婚者: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(包括法律登记或事实婚姻)。 2. 主观要件。 直接故意,即明知自身或对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,仍故意建立新的婚姻关系。 3. 客观要件。法律重婚:已登记结婚的前提下再次办理婚姻登记;事实重婚:虽未登记,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社会认知的夫妻关系。

司法机关对事实重婚的认定,主要依据以下证据: 第三者与出轨方对外以夫妻相称(如社交称谓、文件签字); 共同生活的持续性证据(如长期同居、共同财产管理); 邻居、亲友等证言证明其夫妻关系认知; 生育子女后的共同抚养行为。

综上,婚内出轨并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,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双重婚姻关系,而非单纯以是否生育子女作为判断标准。在实务中,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及证据链综合认定。
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

(来源:潇湘晨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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